教育部修正發布之「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 駐校實施辦法」
主旨:教育部修正發布之「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師(一)字第1090081894E號函辦理。

二、修正要點包含:增列合作契約應載明暫時停止合作契約執行之相關事宜、學校應終止合作契約等相關規定及學校應辦理通報、
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之規定。

三、本校訂有「駐校藝術家及文學家聘任要點」,可於研發處網站(https://rd.tnua.edu.tw/download/others/yehmR82QcX)下載。
請各單位辦理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前,依旨揭辦法及本校「駐校藝術家及文學家聘任要點」辦理。

四、檢送修正總說明與修正對照表、辦法及發布令影本1份,亦可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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