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倫理專區
      法規依據
        1. 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國科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學校函送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學校備查。 
        2. 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國科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修習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學校備查。

        參與研究人員之認定
          由計畫主持人依該人員是否實質參與計畫研究來認定。

          舉例:執行研究儀器操作、協助問卷發送、資料整理、田野調查的學生,因屬實質參與計畫研究工作,故屬於參與計畫之研究人員;計畫內辦理研討會,聘用20人協助處理行政事務(如發便當、貼海報或打掃),因參與計畫非屬實質的研究工作,即非屬參與研究人員。


          如何取得學術倫理訓練證明
            1. 學術倫理教育訓練以線上進行,相關步驟與說明請參閱:學術倫理教育訓練說明.pdf 
            2. 最晚須於起聘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線上測驗並取得修課證明。例如:自8月1日開始聘任者,須於當年10月31日前取得證明。
            3. 若曾經修習過,修習時間三年內為有效,超過三年須重新修習。
            4. 修課完畢請下載並列印修畢學術倫理課程證明,送人事室併聘任文件備查。

            教育部規定之   學術倫理   課程 (Integrity) 與為保護研究對象 (HumanProtection) 之   研究倫理   教育訓練課程不同,請特別留意。


                學術倫理活動與專題講座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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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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