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有關大專校院申請外國學者專家來臺進行學術研究或學術交流(無聘僱關係)之相關規定
主旨:教育部公告有關大專校院申請外國學者專家來臺進行學術研究或學術交流(無聘僱關係)之相關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5月19日臺教文(四)字第1112502078號函辦理。

二、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業自111年3月7日起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措施,外籍人士應聘
來臺者應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三、考量各大學基於促進國際學術交流,皆有邀請各類無聘僱關係之外國學者專家之需求,如來臺擔任交換學者、演講、研習、講學、參與
國際學術研討會及從事國際學術合作等,此類交流活動,皆有助於我國各領域學術研究、人才交流與擴展國際視野。爰教育部業報經指揮中心
同意,自即日起專案開放前揭人員申請入境,說明如下:
(一)受邀之外國學者專家停留期間在6個月以下:得持憑國內大學邀請函(敘明為無聘雇關係),逕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免再透過學校陳報教育部核轉駐外館處。

(二)受邀之外國學者專家擬停留在臺期間超過6個月:屬長期居留,需請學校檢附受邀人簡歷、交流依據文件(如邀請函、合作備忘錄或協議)及交流計畫(包含活動規劃、預期效益及預定居留期間等項目),並註明為無聘僱關係,報請教育部審核回復許可函後,再據以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

四、旨揭人員均須配合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措施,提具相關證明並遵守檢疫規定;學校應隨時提供指揮中心公告之最新規定予以參照。

附件1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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