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產學合作績優獎勵辦法」修正條文
主旨: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產學合作績優獎勵辦法」修正條文,詳如說明,請查照週知。

說明:

一、旨揭法規業經國立臺北藝術大學109年9月2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及109年12月14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修正旨揭要點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三條,未來若獎勵金提撥金額不足支用時將專簽財源,因此刪除「上限」並酌修文字;明訂計畫主持人變更時之認列方式;
明訂以團隊方式頒發獎狀及獎勵金之方式;增加獲獎人可自行選擇領取獎勵金或選擇納入獲獎人主持之教學與學術研究經費,
供業務費支用。
(二)修正第五條,增加委員設置人數,以提升委員會召開之彈性。
(三)修正第六條,將獎勵金之經費來源由「行政管理費」改為「計畫案校分配結餘款」,未來若結餘款不足時將專簽財源。

三、檢附辦法及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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