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主旨:​轉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8月24日臺教高(五)字第1110078887號函轉行政院111年8月9日院臺教字第1110091971號函轉憲法法庭111年8月2日憲庭力109憲二522字第1111000506號函辦理。

二、依據大學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各大專校院自訂之教師評鑑辦法,應就教師受評項目、通過評分、評鑑標準及程序等訂定明確規範,俾對受評教師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避免教師評鑑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致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

四、本案如需參閱判決全文,請逕至憲法法庭網頁查詢,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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