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獎助生施行要點
108年10月29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參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研究活動、培養相關知識能力之學習與勞動權益,依據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及本校「獎助生及學生勞動型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辦法」,訂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獎助生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研究獎助生指本校傑出優秀學生為課程學習或發表論文或符合畢業條件等目的,參與與自身研究/展演相關之研究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在接受教師之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執行,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以提升研究/展演能力及發展研究/展演成果者。
三、 為取得校內師生共識,並依前點範疇研擬訂定全校性研究獎助生之要件及分流基本規範,作為系所及計畫執行單位之依據,設「研究獎助生權益研商工作小組」,置成員五至七名,由研發處邀請校內執行政府機關委補助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教師及學生組成,並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工作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研商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四、 屬研究獎助生範疇之學習/研究活動,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該學習/研究活動應與第二點所定範疇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並於授課/指導教師或計畫主持人之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授課/指導教師或計畫主持人同意為之。
(二) 計畫執行單位或系所每學期應明列與執行中委補助計畫對應之下一學期課程、教學或實習活動、論文或研究指導等,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並審查後,送研究獎助生權益研商工作小組審議之;工作小組審議後應立即公告,以利學生申請擔任研究獎助生。
(三) 教師或計畫主持人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五、 授課/指導教師或計畫主持人與學生在前點規範下,審視雙方權利義務並達成共識後,以書面合意為之。
六、 研究獎助生之申請資格、擔任期間及相關權利義務與所領取費用之發給標準或校內支用相關規範應依計畫委補助機關(構)規定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研究獎助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依本校「獎助生及學生勞動型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七點、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研究獎助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依本校「獎助生及學生勞動型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八點、專利權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計畫之研究成果如計畫委補助機關(構)有其規定,應從其規定。
八、 研究獎助生對於參與學習範疇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措施或處理作成或發布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研究獎助生申訴悉依本校「獎助生及學生勞動型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九、 研究獎助生對於是否涉及僱傭關係認有爭議者,依本校「獎助生及學生勞動型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