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公告,申請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貴屬師生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1年1月11日府青公字第11100066851號函辦理。
二、旨揭補助青年參與公共參與相關議題、一般志工志願服務活動得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提出申請;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請依桃園市
政府公告辦理。
三、有意申請且以學校為申請單位者,請備齊申請文件,循本校行政程序簽經校長核定後,自行辦理送件申請。
四、本案同步公告於本校研發處網站(https://rd.tnua.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