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相關訊息
主旨:客家委員會「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相關訊息,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08年6月24日客會文字第10861009581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規定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地區)及
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地區(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地區)需配合辦理,
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等,以保障客家人口
達三分之一以上地區之人民以客語接近使用公共服務之權利。檢附「全國直轄市、
縣(市)及鄉(鎮、市、區)推估設籍客家人口百分比一覽表」1份。

三、「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109年度申請計畫於
1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受理,補助項目包含:口譯服務、臨櫃服務、播音、多媒體
資訊服務、其他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服務提供之相關製作、研習、訓練、臨時派遣人力、
器材設施租用等必要經費。相關規定可逕至客家委員會網站
(http://www.hakka.gov.tw/政府公開資訊/法規與內規/行政規則/客語推廣類)查詢及下載。

四、隨函檢附「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及「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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