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科技部科研人才國際交流、延攬及研究(習)補助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處理原則」第三點
主旨:修正「科技部科研人才國際交流、延攬及研究(習)補助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處理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科技部109年3月19日科部科字第1090017350號、4月17日科部科字第1090022823號、5月4日科部科字第1090025576號及
5月22日科部科字第1090029427號函諒達。

二、本次配合全球疫情發展滾動修正旨揭原則三之(二)規定為:「至遲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會議舉辦前、人員來訪前,
向科技部提出申請,據以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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